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应按设计要求,-般第-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及时进行。民用建筑每加高-层应观测一次,工
业建筑应在不同荷载阶段分别进行观测,施I单位在施工期内进行的沉降观测,不得少于4次。
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竣I后的观测次数,第一年4次,第二年2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至下沉稳定(由沉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为:砂土地基2年,粘性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当建筑物和构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的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1次的连续观测,同时应对裂缝进行观测。
建筑物的裂缝观测,应在裂缝上设置可靠的观测标志(如石膏条等),沉降观测后应绘制详图,画出裂缝的位置、形状和尺寸,并注明日期和编号。必要时应对裂缝照相。裂缝宽度可用刻度放大镜观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