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照下列要求并且结合具体的情况确定:
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该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对于重要的建筑物来说,可在基础完工之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进行房屋沉降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的底部完成之后开始进行房屋沉降观测,一般的建筑来说,可在一层构造柱脱模之后进行相关的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的周期或者是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1-2层为一观测周期,沉降速度≥2mm/d应该停止施工,分析相关的原因,采取具体的措施。沉降的速度≥1mm/d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的相关次数。
2、观测的相关次数与间隔的时间应该根据地基与加载情况而定。多层民用建筑适合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以按照不同的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相关沉降观测。如果建筑物均匀的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25%、50%、75%和百分之一百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果是暂时停工,在停工的时以及重新开工的时候各观测一次即可。停工的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封顶后1-2月观测一次,竣工之后观测的周期,根据建筑物的稳定情况来确定。竣工的时候总观测次数不能少于5次。
3、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根据地基土的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了有特殊的要求之外,可在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之后每年需要观测1次,直到它稳定了为止。房屋沉降观测的期限一般不能少于如下的相关规定: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黏土地基一般情况下5年,软土地基一般情况下10年。如果说沉降的速度小于0.01mm/d,根据沉降曲线来分析,认为已经稳定,可以马上停止进行房屋沉降观测。
4、在房屋沉降观测过程中:如有地基附近地面荷载突然的增加、地基四周大量的积水、长时间连续的降雨等情况,应该及时的增加观测的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了大量的沉降、不均匀沉降或者是严重的裂缝时候,应立即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