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监理控制要点有哪些
沉降观测监理控制要点有哪些
沉降观测的监理控制内容主要分为:1、基准点、沉降监测点布设的要求。2、观测时间及周期要求。3、观测仪器及人员要求。4、实施阶段监理控制工作。5、预警值要求范围。
一、基准点、沉降观测点布设要求: 基准点和沉降观测点设置规范规定不得少于3个。沉降观测点,应布设在建(构)筑物的下列部位:1、建(构)筑物的主要墙角及沿外墙每 10~15m 处或每隔 2~3 根柱基上。2、沉降缝、伸缩缝、新旧建(构)筑物或高低建(构)筑物接壤处的两侧。3、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接壤处、建(构)筑物不同结构分解处的两侧。4、烟囱、水塔和大型储藏罐等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且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个点。5、基础底板的四角和中部。6、当建(构)筑物出现裂缝时,布设在裂缝两侧。7、沉降观测点标志应稳固埋设,高度以高于室内地坪(正负0)0.2-0.5为宜。对于建筑立面后期有贴面装饰的建(构)筑物,宜预埋螺栓式活动标志。
二、观测时间及周期要求:高层建筑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周期,应每增加1-2层观测1次,建筑物封顶后,应每3个月观测一次,观测一年。如果最后两个观测周期的平均沉降速率均小于0.02mm/日,即可终止观测。否则,应继续每3个月观测一次,直至建筑物稳定为止。 工业厂房或多层民用建筑的沉降观测总次数,不应少于5次。竣工后的观测周期,可根据建(构)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
三、观测所用仪器及人员要求:一般高层及重要的建(构)筑物在观测过程中适用仪器的设备(加密水准仪、铟合金尺等),在±0.00 以上部分按二等以上水准仪测量方法,采用放大率倍数较大的S2或S3水准仪进行观测。视线长度宜为20~30m,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5m,每次观察均需采用环形闭合方法,或往返闭合方法当场进行检查。同一观测点的两次观测之差不得大于1mm。 审查检测单位观测人员资质,要求观测人员持证上岗。
四、督促施工单位按方案要求进行日常观测并将观测结果报监理审批,提请监理复核。监理抽查复核应不少于30%观测过程中,依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进展变化,如局部荷载实然增减、基础四周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及时调整观测方案。
督促施工单位对基准点定期进行联测,尤其是在雨季前后要联测,检查水准点的标高是否有变动。检查埋设的沉降观测点要符合各施工阶段的观测要求,施工期间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观测点的保护。 沉降观测数据判定与结果处理。若设计未注明,根据规范要求建筑物沉降是否符合稳定性指标、地基变形允许值指标、沉降速率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