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特点确定。点位宜设在下列位置:
1)建(构)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 米处或每隔2~3 根柱基上。各种构筑物沿四周或基础轴线对称位置上布点,数量不少于4 个测点。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交接处的两侧;不同地质条件,不同荷载分布,不同基础类型,不同基础埋深,不同地基处理,不同上部结构,沉降缝,伸缩缝处的两侧;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接壤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3)建筑物宽度大于或等于15 米,或宽度小于15 米,但地质条件复杂的建筑物的承重内隔(纵)墙设内墙点,以及框架,框剪,框筒结构体系的楼、电梯井和中心筒处。
4)筏基、箱基的四角和中部位置处。
5)多层砌体房屋外纵墙间距6~10m 横墙对应墙端处。
6)框架结构建筑物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以及可能产生较大不均匀沉降的相邻柱基处。
7)高层建筑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对应尽端处。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 个。